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坤鍾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被告張逸昇選任辯護人 江曉智 律師被告 俞帥君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
3、14408、15268、16886、18551、1929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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