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08號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1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