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張英真 被告 賴鴻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易第8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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