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4號聲請人 鄭合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鄭合成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同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薩摩亞商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決議錄、願任同意書、保管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司字第423號、112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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