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 祝中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被告安美亞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 李麗明 (即 馬德隆 之繼承人)
馬慶哲 (即馬德隆之繼承人) 馬慶玄 (即馬德隆之繼承人) 馬慶東 (即MACLARK,即馬德隆之繼承人) 馬慶安 (即馬德隆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祥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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