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定洋 (原名 李志民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緣債務人李定洋於民國93年0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31,979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