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耕州 (即 吳武勳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吳武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促 字第 20214 號裁定(109.11.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北簡 字第 21563 號(109.12.24)[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