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890號聲請人 羅王麗雪
羅進益
羅佩如 關係人 羅郁 絜(現在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羅進中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羅佩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羅進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羅進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同法第1130、1131及1132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羅進中生前立有代筆遺囑,並由 陳素霞陳素禎何永福 律師擔任見證人,代筆人為何永福律師。其遺囑內容係表明女兒 羅郁絜 不得繼承其遺產,所遺財產按扣除第一順位繼承人羅郁絜後之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之,被繼承人與其餘親屬斷絕聯繫,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為此聲請本院依民法第1211之規定,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代筆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被繼承人羅進中於111年11月14日死亡,聲請人羅王麗雪為被繼承人羅進中之母親,聲請人羅佩如、羅進益分別為被繼承人羅進中之姊姊、弟弟。依代筆遺囑之旨,被繼承人羅進中表明女兒羅郁絜不得繼承其遺產,則下一順序之繼承人依親屬系統表所示為聲請人羅王麗雪(即母親),並由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又代筆遺囑內記載女兒羅郁絜(100年5月2日生)於102年間出境後,音訊全無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入出境資料,確認迄今已超過9年未入境。聲請人等以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指定羅佩如為被繼承人羅進中之遺囑執行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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