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2號債權人嘉義縣六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代理人 蔡褕瑾 債務人 江信賢 債務人 曾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7,39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54%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年息0.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12月8日止,按年息2.946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2.9469%,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4.0185%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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