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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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46號上訴人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殿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強制執行事件,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