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游憲庭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被告 游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4,000元【計算式:2964(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00(請求返還土地面積)=0000000;原告於105年12月20日起訴,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較接近原告起訴時之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8,590元,尚應補繳21,81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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