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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