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8月間至91年5月間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