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9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0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