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李清愛 相對人 彭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8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8月10日至96年11月10日。
(四)清償日期:96年11月10日。
(五)利息(率):每百元日息1分。
(六)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1分。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1角。
(八)相對人:彭景輝。茲相對人於96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為96年11月10日,並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60萬元之抵押權,嗣於同年9月27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0萬元,並簽發同額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三條崙 ││573│空│412.79│全部│彭景輝││││││││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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