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陳妍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雲文平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