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陳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