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方羚
黃美珠 即方黃美珠 方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