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恒次
黃雲姿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麟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