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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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盧順盧佳屎 之遺產管理人)等4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上開土地面積為188.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600元,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117元(計算式:188.19×10,600×1/24=83,1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係請求部分被告應就繼承上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經濟上觀之,與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1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官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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