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1492號聲請人 劉振文 監護人 黃玉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木坤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裁定准予備查,並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則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權,於本案重複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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