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99號聲請人 何焱銘 即財團法人九九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九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九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九九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87年12月2日以北市教六字第8727939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12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捐助章程第6、7條提請第7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乃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九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