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高子 和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7,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念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