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鄭崑保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崑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繼字第12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崑保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3年度 司家 催字第87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刊報公告在案。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查被繼承人鄭崑保遺有臺南市○○區○○段○○○○○○號2筆土地、同區三榮里11鄰木柵6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板信商業銀行(原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興隆分社)存款40元,上開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故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計算為14813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墊付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共計3947元,管理費用共計18760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繼字第124號裁定影本、管理費用計算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墊付費用明細表、單據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年度繼字第124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8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鄭崑保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鄭崑保之遺產現值,依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及遺產稅申報書等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1,481,301元,核定報酬為14,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墊付費用3,947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合計18,760元,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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