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彭婷
羅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如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