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趙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許麗玉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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