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證人指認在案,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其後並裁定自96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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