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杜俊元 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