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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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45號聲請人 林柏裕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山澤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陳山澤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山澤之遺產管理人,現因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而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新竹縣○○市○○段○○○段000地號等土地,惟前開資產業經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在案,聲請人亦向本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定確定在案,爰聲請本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15號裁定、105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7月4日新院平107司執禹字第21363號函、108年度司繼字第823號裁定等件為證。惟依被繼承人最新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結果記載,被繼承人名下尚有新竹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不動產及汽車一輛,聲請人卻未陳報該等財產處理狀況及相關文件,本院已於109年6月1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10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提出補正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即難逕予認定聲請人已處理完成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務。總上,聲請人既未將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