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游秋美
一、原告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婉茹 、 劉文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5,900元,應繳裁判費4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