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