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宏
劉政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①劉明宏②劉政宏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1,335,366元②1,872,518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①21,399元②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編號│上訴人│建物門牌│占用地號│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之│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新臺幣)││├──┼───┼──────┼────────┼─────┼──────┼──────┤│1│劉明宏│臺南市北區│臺南市○區○○段│54│24,729元│1,335,366元││││精忠街101號│0000-000地號││││├──┼───┼──────┼────────┼─────┼──────┼──────┤│2│劉政宏│臺南市北區│臺南市○區○○段│12│24,729元│296,748元││││精忠街103巷│0000-000地號│││││││1號├────────┼─────┼──────┼──────┤││││臺南市○區○○段│70│22,511元│1,575,770元│││││0000-000地號││││├──┴───┴──────┴────────┴─────┴──────┴──────┤│合計:3,207,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