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9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顏皓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5997號利息序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4,196元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12%00232,771元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25%00311,615元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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