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為升 、 鄭玉玲 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為升向聲請人申請通訊貸款、
信用卡使用,尚積欠聲請人款項,聲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
因相對人鄭為升就坐落於新北市○○段○○○○○○○○○○號、
5056建號之房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再
由第三人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玉玲。相對
人鄭為升之行為已侵害聲請人債權實現,為實現債權,聲請
人代位請求將相對人鄭為升處分不動產行為為返還登記,並
請求將不動產所變賣價金返還相對人鄭為升所有,由聲請人
代為受領,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10月3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等二人陳報就本
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
未陳報。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
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