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34號
原   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氏 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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