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612號
原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被 告 楊鎮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8年9月6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
、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足憑,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