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130號
原告 鄭暐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子斌 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請原告具狀表明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