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易理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弘 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49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