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杰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杰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經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施
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之刑事紀錄,仍無法戒絕毒癮,復為本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
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以施用毒
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不大,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終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