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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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成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