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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