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399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告 李宗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其中新臺幣」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其中新臺幣」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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