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上訴人 鄭淑芬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被上訴人 吳源逸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 許氷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6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