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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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佑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爰定
10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分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