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育榮 被告 王聖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曾具狀或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聖福被訴傷害罪之刑事部分,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行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10
2年11月26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茲原告係於前揭言詞辯論後之同年月27日上午始向本院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存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