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債權人板橋雙十金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秦毓 債務人 吳少鈞 債務人 賴文彬 債務人 劉亦妮 債務人 曾金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對債務人吳少鈞、賴文彬、劉亦妮、曾金蓮之聲請各應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