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原告 陳慧瑀 被告 洪瑋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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