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56號原告 曾仕廷 被告 楊晴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