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告 吳柏宏

被告 黃國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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