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3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脫漏「連帶」2字,聲請
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307,23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應給付307,23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等情,其中關於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連帶給付部分,本院已於判決書第10、11頁敘明原告請求
被告二公司連帶給付,應無理由,而予以駁回,難認有聲請
人主張主文部分有脫漏「連帶」2字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
為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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